基本案情: 2000 年 7 月 4 日,被告中电公司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对中电照明研发中心工程进行对外招 标,7 月 11 日获得批准。8 月 11 日,原告达成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 100 万元,并于 8 月 18 日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呈送《中电照明名研发中心标书》。8 月 29 日,中电 公司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第四会议室召开中照研发中心开标会。会上由深圳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公开宣读中照研发中心的标底为人民币 19 010 550.12 元, 然后公开了 6 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其中原告的投标价为人民币 17 004 308.68 元。9 月 20 日, 被告向造价站发函,以造价站的标底与其送审的预算数额有出入为由,要求标底按隐框玻璃幕 墙进行调整并重新定标。造价站回函称,被告送交的资料没有任何说明铝合金固定窗修改为隐 框玻璃幕墙的资料,同意仅就该工程量清单中第 143 项(铝合金固定窗)用同一工程量按隐框 玻璃幕墙单价计算调整。9 月 30 日,被告以修改后的标底召开定标会,重新确定投标价为人民 币 1991.7393 万元,并宣布深圳市第三某建筑工程公司,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问:本案中,被告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是否有效?为什么?
基本案情: 2000 年 7 月 4 日,被告中电公司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对中电照明研发中心工程进行对外招 标,7 月 11 日获得批准。8 月 11 日,原告达成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 100 万元,并于 8 月 18 日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呈送《中电照明名研发中心标书》。8 月 29 日,中电 公司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第四会议室召开中照研发中心开标会。会上由深圳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公开宣读中照研发中心的标底为人民币 19 010 550.12 元, 然后公开了 6 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价,其中原告的投标价为人民币 17 004 308.68 元。9 月 20 日, 被告向造价站发函,以造价站的标底与其送审的预算数额有出入为由,要求标底按隐框玻璃幕 墙进行调整并重新定标。造价站回函称,被告送交的资料没有任何说明铝合金固定窗修改为隐 框玻璃幕墙的资料,同意仅就该工程量清单中第 143 项(铝合金固定窗)用同一工程量按隐框 玻璃幕墙单价计算调整。9 月 30 日,被告以修改后的标底召开定标会,重新确定投标价为人民 币 1991.7393 万元,并宣布深圳市第三某建筑工程公司,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问:本案中,被告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是否有效?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5-03-20 06: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