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 1日至2025年12月 31日,持 《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A、6000元
B、8000元
C、10000元
D、12000元
发布时间:2024-10-23 16: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