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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A、正确;
B、错误
发布时间:
2025-06-04 23: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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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试题
1.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小李明知小王在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犯罪,无偿为小王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了2000余次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但小王诈骗获利数额无法查证。小李的行为( )。
5.
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电话卡的,以【 】论处。
6.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 )情形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7.
虽然无法认定行为人明知对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其提供手机卡、物联网卡、电信流量卡、信用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
8.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9.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张(个)以上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其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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