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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发布时间:2025-05-09 0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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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海牙《送达公约》的基本宗旨 ①建立一套制度,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受送达人能够实际知悉被送达的文书,以便其有足够的时间为自己辩护: ②简化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间对这些文书的转递方式: ③以统一规格的证明书方式便利对已完成送达的证明程序。 (2)送达途径 ①中央机关送达中央机关送达又称请求书送达制度,公约首先要求各缔约国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受缔约国间文书送达的请求并负责送交。 ②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有学者将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区分为两类途径: a.直接送达,即直接送达给本国国民: b.间接送达,即直接送达给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再由其转交有关当事人。 ③邮寄途径送达公约允许缔约国通过邮局直接将诉讼文书寄给在国外的人,但是公约明确规定,此送达途径须经目的地国也就是受送达国同意,否则无效。 ④个人送达允许个人(包括司法助理人员、司法官员、其他主管人员或诉讼利害关系人)通过受送达国或目的地国的有关个人(包括主管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人员)送达,该送达方式也须受送达国同意。 ⑤其他途径公约允许缔约国为送达文书的目的而采取其他途径送达,尤其是针对主管机关彼此之间的送达。同时公约还允许缔约国针对其境内送达以国内法方式来规定公约所列途径以外的其他途径。 (3)关于文书送达的若干程序规定 ①确立请求书制度,其实质就是通过有关国家之间的相互请求与协作完成文书送达。请求的执行依被请求国法律所允许的方式,也可按请求国所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以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为限。 ②缔约国之间的送达互免费用,但因使用特殊方式而发生的费用由请求国支付。 ③公约还规定了对请求拒绝送达的理由,即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不符合公约规定、受送达人地址不明、请求的执行有损被请求国的主权或安全等。 (4)对受送达人,尤其是被告的保护措施 ①在送达完成之前,法官应推迟对案件的判决: ②如果法院已作出判决,在被告非因自己的过失,因而未能在合理期间内知悉该判决从而丧失答辩或上诉机会的情况下,法官有权使被告免于该判决因上诉期间届满所产生的丧失上诉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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