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合理,《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本案中该厂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的3小时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而且《劳动法》第18条(一)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而不是依据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 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法律一经规定,就具有强制性,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企业不能把劳动者想多挣钱作为理由,让劳动者自愿加班而去违法。其结果,企业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2、申请取消每日工作12小时的工作制,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8小时工作制工作。案例十六张某是广东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天晚上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2002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张某提出每周应有休息日,并要求在这个星期六处理家务,请求部门经理批准。但部门经理不予批准,理由是张某每日工作5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比国家法定的40小时还要少,因此,不能再有休息日。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仲裁委因而会支持张某的请求,因此该酒店应给予张某每周一天的休息日。满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不仅需要符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还要符合《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是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在每周内法定的休息时间,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 24小时不问断的休息,即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本案中,酒店虽然每天仅工作5小时,但职工显然没有哪一天能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所以是违法的。案例十七甲系外地留京的大学生,1999年大学毕业后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A公司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管理规定》作为合同附件。2003年7月24日甲因考取研究生向A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甲与A公司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发生分歧。甲认为有关规定中规定了中途离开单位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工作不满6年,每少一年交纳2000元;2。进京户口费5000元。其于1999年参加工作,于2003年7月24日提出辞职,按此规定计算应向A公司交纳违约金9000元。但A公司却按2002年出台的《员工内部退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并按甲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加奖金总和计算,共计35558元。甲认为管理办法只对2002年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有效,而对之前的劳动合同没有溯及力;另外该管理办法未经其本人签字,对其没有约束力。再者,违约金应为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非工资加奖金的总额,这是明显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支付违约金9000元,并要求A公司退还本人档案、办理辞退手续。A公司则认为管理办法是经职代会讨论并通过的,其中规定了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支付违约金,不满12个月的按月支付。管理办法已下发各科室,并要求认真学习。甲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应是工资加奖金,甲的纳税额也是这样计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