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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田某钢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A市甲区法院和A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均判决钢琴归蔡某。蔡某申请甲区法院执行该钢琴。执行程序中,宋某提出异议,认为该钢琴系自己交付田某代为保管的,甲区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宋某的异议。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宋某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B、宋某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再审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D、宋某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发布时间:2025-06-10 15: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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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宋某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再审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宋某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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