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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北京仲裁委在新加坡仲裁,也可向中国法院起诉。后两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中国甲公司向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新加坡乙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张法院无管辖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甲公司向北京市中院请求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北京市中院有权认定
B、仲裁条款因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C、若适用中国法仲裁条款为无效,适用新加坡法仲裁条款为有效,法院应作出有效裁定
D、若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应当履行逐级报核程序,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发布时间:2025-07-05 20: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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