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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发布时间:2025-03-18 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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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答: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而是辅助主给付的给付义务,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债权人之债权仍有请求力与执行力,在债务履行上,产生从给付义务的原因包括:基于法律的强行规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基于诚实及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则是依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义务,它是指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关于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非常模糊,学说上亦无定论。通常认为,应以是否有执行力为判断标准: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若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则为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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