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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0月,林某进入本市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在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其他公司就职。”但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数额未进行任何约定。2015年1月30日,软件公司与林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林某离开公司。2015年10月林某找到公司表示:其离职后,一直未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公司未支付其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故要求公司支付上述经济补偿。而软件公司表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进行过任何约定,故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拒绝了林某的要求。2015年11月,林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12013年10月,林某进入本市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在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其他公司就职。”但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数额未进行任何约定。2015年1月30日,软件公司与林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林某离开公司。2015年10月林某找到公司表示:其离职后,一直未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公司未支付其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故要求公司支付上述经济补偿。而软件公司表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进行过任何约定,故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拒绝了林某的要求。2015年11月,林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5-05-15 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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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计分规则】: 这是一起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 案例焦点是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因此,竞业限制条款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双方即使未约定金额,林某履行了该协议,应当向林某支付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12000*30%*9=32400,并且在后续15个月中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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