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30B、25C、20D、15 发布时间:2024-12-05 14: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