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没有以下()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B、投料记录C、食品生产过程记录D、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发布时间:2025-06-13 16: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