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是三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0%。张飞欲转让其股权给非股东吕布,换取吕布对五原公司的股权。张飞就此事书面通知三国公司的其他股东。股东刘备提出优先购买,其余股东均未表态。张飞拒绝了刘备,执意将股权转让给吕布,并将吕布记载在股东名册。但因执行董事王某的拖延,未能办理变更登记。2022年8月,张飞为担保对其朋友张三的债务,将其股权质押给不知情的张三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下列关于吕布、刘备、张三权利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吕布无权取得三国公司的股权,因其股权未经登记
B、张三无权取得该股权质权,因张飞的股权转让在先
C、如吕布因未办理变更登记而受到损失,吕布有权要求张飞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王某拖延办理变更登记
D、刘备主张优先购买权不成立,因不符合“同等条件”
发布时间:2025-06-25 20: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