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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1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请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张某于201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1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请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5-07-07 18: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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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计分规则】: 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的效力,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提存标的物及风险自提存之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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