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人所殴伤,诣吏告苦以语人,有知之故也。或为人所杀,则不知何人杀也,或家不知其尸所在。使死人有知,必恚人之杀己也,当能言于吏旁,告以贼主名;若能归语其家,告以尸之所在。今则不能,无知之效也。(王充《论衡·论死》)上述论证采用的论证方法是( )。 A、反证法B、淘汰法C、归谬法D、设证法 发布时间:2025-05-31 02: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