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绝对必要记载的要素
汇票绝对必要记载的要素
汇票绝对必要记载的要素
(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1、写明“汇票”字样: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
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付款委托
一般使用祈使句“Pay to”。 在我国,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文句已经统一印制在汇票上,无需出票人自己填写。
汇票的支付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3、确定的金额
《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如果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我国《票据法》认为:汇票上的金额必须用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同时记载,并且两种要完全一致,否则汇票无效。
Exchange for后面填写小写金额:货币代号+阿拉伯数字
The sum of 后面填写大写金额:Say +货币全称+ 数字大写+only
金额不能涂改
如果要支付利息,必须载明利率,若未载明利率,该利息条款无效。
4.付款人(Payer)名称
付款人也称为受票人(drawee)
一般来说票据的付款人只能有一个,但英国《票据法》允许票据付款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主次之分,排列不能有先后顺序的区别,也不能有选择的机会。
5. 收款人payee
又称汇票抬头,也称汇票的受款人。
汇票上的收款人是主债权人,实务上不强求收款人地址,只写完整的收款人的名字。
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
只能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不能背书转让,流通性差
常见的表示方法有:
pay to A company only;
pay to A company, not 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可以由收款人本人收款,也可以由收款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由受让人收款
既可以流通转让,又安全可靠。
常见的表示方法有: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mpany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3) 持票来人抬头(bearer order)
不记载收款人名称,而只写“付给持票人”,这种汇票不经过背书就可以流通转让。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以来人作为收款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做成“来人抬头”的汇票。
常见的记载方法有:pay to bearer;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出票日期指汇票签发的具体时间。
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
决定汇票的有效期;
决定付款的到期日;
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
包括签名和盖章
出票人签字后,即承担汇票的责任,确定了其主债务人的地位。
如果签字是伪造的,或未经授权人签字,则汇票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