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本质上是一种消灭时效,但因立法上的差异,权利人所丧失的权利也不同。《日本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德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并不直接丧失权利,而是义务人因此取得一种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接受履行。
因此,我国的诉讼时效所消灭的只能是程序意义上的部分诉权,即胜诉权,而非全部的诉权。
(2)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的起算可分为一般标准与事实标准
0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标准:《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标准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
②诉讼时效起算的事实标准,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种标准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但普通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均包含于最长诉讼时效之内。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即使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也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