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A、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B、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C、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D、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发布时间:2025-05-14 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