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潮及力。法律只能适用于实施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能适用于实施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1)这一原则肇始于罗马法,确立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至今仍然是各国法律所共同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的属性和人权保护的理念。“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是古罗马时期就已形成的法律格言,若法律具有潮及力,等于说以明天制定的法律来治理今天的行为,这将严重破坏法律的预测力:更严重的是,法律溯及既往若成为原则,也是对理性的蔑视,对人权的侵犯。
(2)法不潮及既往作为一个-般原则,也可存在例外。一般而言,对于具有程序性质的法律以及针对有缺陷的法律而作的补教性法规,可以适当采用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