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br>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br>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br>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br>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br>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br>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br>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A、
财税〔2015〕119号
B、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D、
财税〔2018〕64号
发布时间:2025-06-26 12: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