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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李某以岳父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10年期人寿保险,并经王某同意,指定李某十岁的儿子为受益人,当年冬天,李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合离婚,儿子由李某妻子抚养,李某征得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2013年春,王某不幸因车祸死亡,李某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以离婚与死者已无保险利益关系,所以合同无效,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为什么?

2012年4月,李某以岳父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10年期人寿保险,并经王某同意,指定李某十岁的儿子为受益人,当年冬天,李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合离婚,儿子由李某妻子抚养,李某征得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2013年春,王某不幸因车祸死亡,李某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以离婚与死者已无保险利益关系,所以合同无效,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5-07-25 12: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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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计分规则】: 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中某李某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王某属于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离婚后,李某与王某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李某在经王某同意后,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同时,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的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变化,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所以保险公司也必须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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