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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谈一谈2012年刑诉法修改为什么要将证据“事实说”改为证据“材料说”?

请谈一谈2012年刑诉法修改为什么要将证据“事实说”改为证据“材料说”?

发布时间:2025-02-28 0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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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计分规则】: 事实说,强调了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但它无法解释,“虚假的证据是不是证据“这样以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概念的逻辑上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款的内在逻辑显然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是属实的,保证其属实的方法就是要“查证”,言下之意,上述七种证据都有可能不真实,所以才需要“查证”。 既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已经肯定了证据是事实,那为何已是事实(真实的)东西还要查证属实?已经肯定是事实的东西却还要去审查它是不是事实,岂非多此一举?既然需要查证属实,则说明它有可能不是事实!因此,证据“事实说”的理论在这里陷入尴尬境地 人们意识到,并非所有证据都是可以肯定其客观真实性的,有些证据确实是真伪不明的,因此,为了便于区分这两种情况,有人提出了“证据材料”的概念——“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而“证据材料”,则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收集到的欲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相关材料——“证据材料”的真假尚未判定,一经法院判定为真,则可称为“证据”。 由于以“事实”为核心的证据概念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逐渐遭到质疑,而“材料”概念的引入则可以化解立法上的这种尴尬。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第四十二条(修改后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普遍认为,这一改动标志着立法上对证据的定义从“事实说”改为了“材料说”。 “材料说”的内在逻辑合理地解释了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证据的材料,其本身是有真有假的,因此证据有真也有假,但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被用于定案,假的证据应该被排除,所以就需要“查证属实”。“证据是材料——材料有真假——假材料被排除——真材料查证属实——用于定案”,该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逻辑就能自圆其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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