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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东方公司因订单量大幅增加,需扩大生产规模。与嘉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2017年9月1日前建成厂房两间;厂房交付后10日内东方公司支付嘉美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嘉美公司每迟延交付1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2017年7月4日,东方公司发现正在修建的厂房墙体不直,存在安全隐患,后经调查又发现嘉美公司所派的建筑工人并不具备相关资质。东方公司遂与嘉美公司商议:拆除已建成部分,并由嘉美公司重新选派合格的工人继续该建设工程。嘉美公司表示接受,并提出工期需延长1个月,东方公司同意。嘉美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交付两间厂房。经验收合格后东方公司支付了194万元工程款,并向嘉美公司说明所扣除的6万元为迟延交付的违约金。请问:东方公司扣除违约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2017年6月1日东方公司因订单量大幅增加,需扩大生产规模。与嘉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2017年9月1日前建成厂房两间;厂房交付后10日内东方公司支付嘉美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嘉美公司每迟延交付1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2017年7月4日,东方公司发现正在修建的厂房墙体不直,存在安全隐患,后经调查又发现嘉美公司所派的建筑工人并不具备相关资质。东方公司遂与嘉美公司商议:拆除已建成部分,并由嘉美公司重新选派合格的工人继续该建设工程。嘉美公司表示接受,并提出工期需延长1个月,东方公司同意。嘉美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交付两间厂房。经验收合格后东方公司支付了194万元工程款,并向嘉美公司说明所扣除的6万元为迟延交付的违约金。请问:东方公司扣除违约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发布时间:2025-06-09 05: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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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考点名称】合同的变更【答案及解析】

答:不合法(1分)。

因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系采分点,1分),可以变更合同(“可以变更合同”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工期延长1个月均表示同意,构成了对原合同的变更。嘉美公司在10月1日交付厂房,按期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存在延期交付的行为,因此不发生违约金的计算。东方公司不应扣除违约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3条。【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3条【合同变更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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