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 五年;十年
B、 十年;五年
C、 五年;二十年
D、 五年;终生
发布时间:2024-11-06 13:22:57
A、 五年;十年
B、 十年;五年
C、 五年;二十年
D、 五年;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