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国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故意予以生产、销售,并且一般还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它不是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在认定本罪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是:(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区分二者的界限时,①看生产、销售的是否是伪劣产品。如果生产、销售的不是伪劣产品,当然不构成本罪;②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是否在5万元以上。如果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属于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③看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主观上缺乏故意,则不构成本罪。(2)注意正确处理本罪与《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各罪的关系。《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犯罪,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与本罪不仅主体、主观方面相同,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的行为,而且其犯罪对象——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实质上也是伪劣产品。因此,《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各该条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两者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对于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案件,一般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原则上按《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的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则应按《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处理。《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