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下列一般考试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舞弊”),并给予记过处分。()
A、 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B、 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C、 互打暗号,手势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
D、 代替他人考试。
发布时间:2024-10-11 16:39:50
A、 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
B、 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C、 互打暗号,手势传递试卷及答案信息;
D、 代替他人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