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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发布时间:2025-08-15 14: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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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的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上述4个特征,则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54条、第15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也构成本罪: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邀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④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的问题是:(1)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偷逃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偷逃关税数额不满5万元的,不构成本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2)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是: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经营管理制度;后者则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确实有货物、物品进出境;后者则一般情况下没有货物、物品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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