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确须拆除或者闲置的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事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确须拆除或者闲置的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事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发布时间:2025-01-09 16: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