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世界版权公约》(UCC)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主持下,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政府间代表会议上签订,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进行了修改。到2001年9月,有62个缔约国加入1971年修订本。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世界版权公约》只有21条。与《伯尔尼公约》相比,两者有许多相同规定,但也存在很多差异《世界版权公约》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公约保护的客体
公约第1条规定:“各成员国应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与《伯尔尼公约》相比,上述保护客体较少,其目的是鼓励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低的国家加入公约。
(2)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与那一国家给予其本国国民与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护(二)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享有同该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护。(三)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寄居该国的任何人看作本国国民。(四)缔约各国应有法律措施保护其他各缔约国国民尚未出版之作品,而无须履行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国民待遇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已出版作品。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均享有与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公约特许的保护
②未出版作品。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享有该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公约特许的保护。各缔约国应规定法律措施保护其他各缔约国国民尚未出版的作品,而无须履行手续。
(3)允许实行非自动保护的原则
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作为版权保护条件的,对于在该国境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各册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就视为符合上述履行程序要求。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约为了吸引更多国家参加,没有将自动保护作为各缔约国的最低义务,而是允许各缔约国对版权的保护设定程序性的条件。
(4)保护期限
公约规定的作品的保护期限比《伯尔尼公约》短,即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任何缔约国对某一作品给予的保护期限,均不长于有关缔约国(如果是未出版的作品,则指作家所属的缔约国如果是已出版的作品,则指首先出版作品的缔约国)的法律对该作品所属的同类作品规定的保护期限
(5)作者的经济权利
与《伯尔尼公约》相比,公约没有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对作者经济权利的规定也非常简单。公约规定,作者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其中,对翻译权的规定比较详细从《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尽管在该公约签订并生效之前,已经有《伯尔尼公约》对版权的国际保护予以规范,使国际上形成了两大版权保护体系,但是,《世界版权公约》对版权的保护水平明显低于《伯尔尼公约》因此,更加适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为版权保护尚达不到或不愿达到高水平的国家提供了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