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严重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于这类学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据此,学校可以采取两种措施加以矫治。
(1)严加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多从“管”和“教”两个字上作文章。既要对他们加以严格的管束,从根本上禁止他们出入不良场所,禁止他们与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同时又要加强“教”,培养未成年人正常的行为习惯和行为模式,并教育他们认识到严重不良行为将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尊重他人权利的守法意识和道德。
(2)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于符合工读学校入学条件的,父母和学校要积极配合好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将未成年人送交工读学校进行专门矫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