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1964Civil Rights Act),简称《民权法案第七章》,是20世纪60年代首批这类法律之一。《民权法案第七章》——后修改为《1972年公平就业机会法案》(the 1972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ct)——规定:雇主不能根据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血统而加以歧视。具体地说,它规定,对雇主来说,以下行为构成违法雇佣行为:
①由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血统方面的原因,没有雇佣,拒绝雇佣,或解雇某人,或者在雇佣报酬、期限、条件或特权方面对任何人加以歧视。
②由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血统方面的原因,以任何会剥夺或可能剥夺任何个人的雇佣机会的方式,对雇员或求职者进行限制、隔离或分类,或者对雇员地位施加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