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使用发票联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各级单位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各级单位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事人应从销售方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