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答: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证明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1)收集证据的方法
①询问,是各类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②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③辨认,是要求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员中,挑选出自已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④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的主体仅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
勘验。
⑤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的专门活动。检查是主要在与人体状况有关的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⑦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
⑧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2)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①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
②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即具有相关性:
③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定案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a.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
b.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事实材料只能是一般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定案证据,即使其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
④定案证据必须经控辩双方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
(3)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②优势证据标准。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③合理可能性标准。合理可能性,是指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