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本案中,行政处罚行为有下列违反《行政处罚法》之处: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依据。行政处罚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做出处罚前必须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宋某未经任何调查取证,直接递给关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分)。2、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的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是不合法的(2分)。3、没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宋某没有告知是不合法的。(2分)4、实施处罚时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因关某的申辩而加重了对其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宋某不听关某的申辩,并因其申辩而又罚款了20元,这是不合法的。(2分)5、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对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既没有载明,也没有告知,这是不合法的(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