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A、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B、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C、《居民身份证》;
D、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发布时间:2025-03-04 19:50:24
A、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B、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C、《居民身份证》;
D、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