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2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 企业策划与管理部+“公司战略资讯”】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2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 企业策划与管理部+“公司战略资讯”】
发布时间:2025-03-21 11: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