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陈某利用担任某民营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较至自己银行账户其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其在期货公司开设的账户截至案发前,陈某挪用资金共计 1074 884. 82元。陈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在某甲证券、某甲期货、某乙期货、某丙期货、某丁期货、某戊期货等公司进行股票和期货交易,陈某案发前归还被害公司资金 77300元案发后归还被害公司资金 59 492.50元,尚未归还资金90余万元。陈某的行为构成
、 挪用资金罪
B、 挪用公款罪
C、 贪污罪
D、 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25-04-02 06: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