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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甲以公司名义向丁提供借款1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为借款额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借款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B、若丁为善意第三人,借款行为对公司依旧发生效力
C、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应承担补充责任
D、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乙、丙三股东都应承担补充责任

发布时间:2025-03-26 07: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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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若丁为善意第三人,借款行为对公司依旧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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