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 )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 )形式。
发布时间:2025-03-27 00: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 )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