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报财政部。公示期不得少于()。 A、5日B、5个工作日C、3个工作日D、7日 发布时间:2024-12-23 10: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