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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被告人甲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甲与邻座的乙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并且互相有推拉行为。在场人将甲、乙二人劝开。不久,乙抄起两个空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甲。当甲从酒楼走出时,乙嘴里说:“扎死你。”即手持碎酒瓶向甲扎去。甲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甲双手抱住乙的腰部将乙摔倒在地,致乙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为什么?

某日,被告人甲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甲与邻座的乙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并且互相有推拉行为。在场人将甲、乙二人劝开。不久,乙抄起两个空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甲。当甲从酒楼走出时,乙嘴里说:“扎死你。”即手持碎酒瓶向甲扎去。甲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甲双手抱住乙的腰部将乙摔倒在地,致乙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01 04: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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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答: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理由如下: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因此,甲乙两人先前的互相推打的行为属于斗殴,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的目的又突然袭击对方的,互殴便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被殴打方已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被侵害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在甲乙双方停止互相推打行为之后,乙继续持碎酒瓶对甲进行伤害,就不再属于斗殴,而属于不法侵害,甲具备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甲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各项成立条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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