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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18周岁时就与29周岁的张男开始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生活,虽然王女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但是通

王女18周岁时就与29周岁的张男开始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同居生活,虽然王女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但是通

发布时间:2025-08-08 04: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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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解析:这些情形中,有的情形是不可变的,如双方的“亲属关系”,但有的情形是可以变化的,如当事人的年龄可以从未到法定婚龄到达到法定婚龄;从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到疾病已被治愈,不存在禁止结婚的疾病.正是基于一些无效婚姻情形的可变性,《婚姻解释(一)》第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得宣告婚姻无效.从本题来看,王女与张男之间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是王女在结婚登记时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是,4年之后王女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王女与张男之间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因此,当张男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而法院是否支持张男的诉讼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前提,也不以当事人是否有小孩为条件,而是以当事人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为依据.所以,ABD选项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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