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A、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B、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C、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D、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发布时间:2024-12-23 22:05:17
A、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B、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C、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D、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