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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请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请求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发布时间:2025-05-08 0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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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请求是否正确的判断及理由如下。(1)业主提出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不正确。理由: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需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2)业主请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正确。理由:该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全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由有关部门批准。(3)业主提出的仅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前提、业绩进行资格审查不正确。理由:资质审查的内容还应包括:企业信誉;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试题二某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请求,并规定2009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因为招标人缘由导致招标失败。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请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而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质量事故产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请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抉择向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1. 指出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1)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请求。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前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3)不妥之处:由招标办主持举行开标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4)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理由:招标公告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属于要约邀请,是但愿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由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因而,招标对招标人不拥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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