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计分规则】: “标准地”是指政府“带标准出让”的土地(2')。即,在政府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事前设定工业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和“亩产税收”等至少5项基本指标,然后才出让相应的地块(2')。表面上,这是对用地者提出的要求,实际上是省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市县区级政府)提出的要求(2') “标准地”改革的本质是省级政府化解了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权,是一种向市场放权的过程(2')。是以省级政府的“有为”促地方政府集体行动的“有效”的做法,即省级政府统一要求地方政府都必须按照事前定标准的方式出让土地,这使得地方政府放弃“低价竞争”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虽然有的地方政府早已有跳出“低价竞争”的意愿,但苦于没有形成集体行动,单个地方政府是不可能主动走出“低价竞争”的策略。在“标准地”政策下,地方政府都积极转变职能和创新职能履行方式,构建清亲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土地市场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深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