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①符合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②不符合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③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④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A、一
B、二
C、四
D、五
发布时间:2025-06-10 08: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