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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史某约定,如将来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廖某即将其在甲公司附近一套自有公寓卖给史某。史某为尽快购得该房屋,贿赂甲公司经理,让其辞退了廖某。廖某和史某关于廖某不在甲公司上班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合同主给付义务;

B、应视为条件不成就;

C、属于附期限的约定;

D、应视为期限已届满

发布时间:2025-03-23 18: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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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应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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