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长期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六个月
B、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十二个月
C、二十四个月、三十六个月、六个月
D、二十四个月、三十六个月、十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5-06-19 17: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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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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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二十四个月、三十六个月、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