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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有何异同?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有何异同?

发布时间:2025-09-05 11: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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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答: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类.(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还有以下六种情形:①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只有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以及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其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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