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偿说案例 案号:(2024)津01民终4821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8月12日 案情:科技公司拖欠贸易公司货款300万元,到期未付。贸易公司起诉科技公司,并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一并起诉其两名股东,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1. 科技公司对到期债务未予清偿,已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股东未能证明公司具备清偿能力; 3. 无需等待执行终本,即可适用出资加速到期。 判决结果:两名股东在各自未缴出资范围内(合计500万元
未清偿说案例 案号:(2024)津01民终4821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8月12日 案情:科技公司拖欠贸易公司货款300万元,到期未付。贸易公司起诉科技公司,并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一并起诉其两名股东,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1. 科技公司对到期债务未予清偿,已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股东未能证明公司具备清偿能力; 3. 无需等待执行终本,即可适用出资加速到期。 判决结果:两名股东在各自未缴出资范围内(合计500万元
发布时间:2025-09-13 17: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