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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至A市B区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甲公司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B区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区法院的下列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B区法院不应当审查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因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B、B区法院应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是否审查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C、B区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A市中级人民法院;
D、B区法院应当在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案件移送A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9-05 00: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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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区法院不应当审查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因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B区法院应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是否审查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B区法院应当在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案件移送A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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